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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慈善总会基金管理办法

2024-08-09 10:27

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管理,维护基金设立人及基金捐赠人权益,发挥基金汇聚慈善资源、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自然人、法人与本会协议约定,在本会基本账户下,设立基金科目,通过持续捐赠,为慈善项目、慈善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可冠名,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由本会监管。

第三条 基金的设立、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违背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规定,不背离捐赠人和受助人的意愿,不为个人和企业谋求私利。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国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自然人、法人均可申请设立基金。

第五条 根据基金注册资金额度、业务范围,分为专项基金、项目基金。

专项基金,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须为到账货币资金。可指定使用范围,支持多个符合本会宗旨、业务范围的慈善项目。可成立基金管理机构。

项目基金,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须为到账货币资金。可指定使用范围,原则上只能支持一个符合本会宗旨、业务范围的慈善项目。不设基金管理机构,可设基金管理员。

第六条 基金申请人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1.基金设立申请。

2.设立人资质证明,如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 基金的尽职调查。对申请设立基金的尽职调查工作由经办部门对基金发起主体的社会信用、对基金设立的必要性进行调查,募捐救助部复核结果,不同意设立的,经办部门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基金设立流程:

1.基金设立人与经办部门达成合作意向后,按要求完善相关申请资料。

2.经办部门审核拟设基金的名称、使用范围等信息,并提交募捐救助部复核。

3.专项基金按程序上会长办公会审议,项目基金按程序上秘书长办公会审议。

4.签订基金协议。协议书主要内容:明确基金的设立目的、财产使用方式、各方的权利义务、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事项。基金管理部门、财务部、募捐救助部各执协议原件一份。

5.基金注资。协议签订后30日内注册资金到位。

6.基金成立。募捐救助部验资、编号。基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基金证书、捐赠证书,开通基金详情页面,财务部出具捐赠票据。

7.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基金相关材料,并在总会官网发布基金成立公告。

 

第三章 基金的名称和业务领域

第九条 严格规范基金名称。基金的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引起公众误解的字样或内容,以及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禁止的其他内容。基金名称依次包括“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专项基金或项目基金”字样结束。字号应当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统一格式为“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基金”。

第十条 基金业务范围应与本会业务范围相符,聚焦主业,避免宽泛、模糊,并在基金协议中进行约定。基金须严格按照本会项目管理办法和协议约定,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本会各部门均可开展基金业务,本着“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协议签订、基金注资、基金项目设计、基金活动开展、活动监督等基金日常管理事宜。募捐救助部统筹基金综合管理、制度规范、信息统计及报备等事宜。财务部统筹基金收支资金信息公示、财务管理等事宜,定期公示基金资金募集和使用情况。宣传部统筹基金宣传、基金舆情监控事宜。

第十二条 本会在基本账户建立基金科目,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基金设立人对基金收支情况的查询,本会按规定给予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 基金所有捐赠全部进入本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

第十四条 基金开展宣传、募款、救助等活动应提前向省慈善联合总会书面报告,根据批准意见实施。未经允许不得以本会名义开展或参与公共活动。

第十五条 基金必须使用冠以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严禁以基金名义独立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未经我会同意,不得以其名义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合作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经省慈善联合总会批准同意,并向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可通过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互联网筹款等多种合法形式开展公开募捐。

开展公开募捐,基金设立人应当制定项目方案和募捐方案。项目方案包括项目背景,项目目标,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活动安排,项目产出、监测和评估,风险、可持续性及应对方案,项目预算。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项目方案和募捐方案提前30日通过本会向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可成立基金管理机构,全称为: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基金管理委员会,可设主任(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副主任委员)原则1人,委员原则3-5人。除此之外,专项基金不得再设立内设机构,不得滥封职务。项目基金设基金管理员1-2名。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人员信息、使用范围、设立人等信息,如变更,应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基金管理部门留存并报募捐救助部备案。

第十九条 基金设立人可在合作伙伴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定向募集资金,但需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

第五章 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条  基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慈善法》精神,符合会议、差旅、培训、招投标等相关规定,遵守本会的有关财务制度、审计制度,申请资金需提供与使用金额相符的证明材料,各类票据必须真实、合法、完整。

第二十一条  基金的使用充分尊重基金设立人意愿,但需符合本会宗旨,符合基金协议约定范围。

第二十二条 基金需合法合规开展慈善活动,应当符合公益性、非营利性等原则,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为受益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本会、社会公众和受益人的利益,不得宣传法律法规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

第二十三条 基金选定公益项目执行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对执行方进行比较、比价、筛选。坚决避免基金设立人直接指定执行方,避免关联交易。

第二十四条 基金应持续规范开展慈善活动,每年开展一次以上慈善活动,支出一笔以上慈善资金。

第二十五条 基金用于支持工程建设项目的,应按《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基金的使用审批程序:

1.基金设立人按要求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基金计划支持慈善活动、会议、培训等,需提前一周,向基金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活动申请、预算,经批准后实施。活动结束后,提交与预算相符的支出凭证。基金直接资助个人或机构,可按要求直接提交受益人申请资料。

2.基金管理部门复核是否符合基金协议使用范围,核实基金余额是否足够支付该项请求,申请材料是否完整、规范,然后按本会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审批。

3.根据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第六章 基金的监督及激励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通过重大事项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等方式就基金的设立、运行及管理人员变动等情况进行报备、报告,接受监管。 

第二十八条 会应当做好基金的信息公开,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依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信息公开办法进行全面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基金项目类型特点,采用实地调研、回访、调查、评估、审计等方式,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基金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接受媒体、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基金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通过本会为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基金设立人、捐赠人,履行相应程序,可成为本会会员,可被选举为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不驻会)。推荐参评“中华慈善奖”“河南慈善奖,以及本会设立的慈善奖项 。经协商同意,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可冠名纪念。

 

第七章 基金的终止

第三十三条 会建立基金动态调整制度,定期对下设基金进行清理规范,对于管理不善、长期不开展活动的基金要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应当予以终止。

第三十四条 基金设立人及相关成员不得有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或借本会的名义开展不适当的活动。如有违反,本会有权终止基金活动,直至取消基金,其剩余资金按照基金捐赠协议处理,或由本会统一用于总会其他慈善项目。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注销基金:

1.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开展活动并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2.在开展慈善募捐活动过程中,截留、私分捐赠款物或者坐收坐支捐赠款物的。

3.定向捐赠的项目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采购不合格产品的。

4.基金一年以上无慈善活动资金支出。

5.专项基金账面余额不足1万元,项目基金账面余额不足5千元,持续一年仍无捐赠。

6.未履行协议。

第三十五条 基金注销流程:

1.基金整改。符合注销条件的基金,由基金管理部门告知基金设立人,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期为30天。

2.基金注销审批。基金整改后,依然不符合本会基金规定的,由基金管理部门提出拟注销意见,经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并征得分管会领导同意后,提请会长办公会议审议。

3.基金注销公开。基金管理部门向基金设立人发送注销基金告知函,并在本会官网发布注销基金公告,并向募捐救助备案注销结果。

4.基金剩余资金处理。基金剩余资金,在基金注销之日起60天内根据协议约定使用完毕。超期仍有余额的,剩余资金转入本会发展基金或支持本会相应慈善项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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